阳光医保 拒绝欺诈 ——我院召开医保反欺诈宣传警示教育大会
2019-01-23    阅读量:275
分享:

      1月4日下午,我院组织全院中层以上干部召开医保反欺诈宣传警示教育大会。


image.png

(黄丰余院长主持医保反欺诈宣传警示教育大会)


  会议开始后,首先收看11月14日央视焦点访谈《雇人住院为哪般》及11月20日央视新闻1+1《医保真有那么好骗吗?》,新闻曝光了沈阳市于洪区济华医院、沈阳友好肾病中医院内外勾结、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行为,这种恶劣的骗保行为令人十分震惊。


image.png

(全院干部认真观看视频)


  视频播放结束后,徐再辉副院长结合视频内容,明确要求全院杜绝九类医保违规行为,同时与会人员一起学习了《温州市医保中心挂床认定标准》,他指出:“我院应充分认识当前医保的严峻形势,严格遵守医保规定,规范医保行为。同时以‘沈阳欺诈骗保案’为警示,拒绝任何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确保阳光医保。”


image.png

(播放结束后,我院徐再辉副院长发言)


  会议尾声,各到会干部纷纷表示深受启发,会后将在各科室开展医保反欺诈行动,严格做好自查工作,坚决抵制任何骗保行为,保护好老百姓的“救命钱”。

 

宣传医保反欺诈,您要知道:

严格杜绝以下行为: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计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4、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

  6、人证卡不符、挂名住院;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8、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套用项目收费;

  9、其他一切欺诈骗保行为。

医疗保险欺诈、骗取以诈骗罪论处!

社保法处置:

 

  第八十七条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规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处置: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转载本网文章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