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医疗救助办法》再次升级,助力困难群众看得起病
2018-10-10    阅读量: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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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日来,市政府相关负责人率市民政局人员走访慰问了自负医疗费用在45704元(乐清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标准)以上的重点低保对象,并为他们送上2万至5万元金额不等的大病医疗专项救助金。

 

      据悉,今年4月份,市政府对原《乐清市医疗救助办法》作了修改,将低保对象的救助比例从80%提高到100%,并率先在温州启用了医保、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实现了医疗救助“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的优化服务。截至8月底,乐清市获得医疗救助的困难群众共计9922人次(为去年同期的6倍),民政救助总金额达1596.7万元。

 

      修改后的《乐清市医疗救助办法》加大了对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力度,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医疗自负费用较高,住院、门(急)诊医疗救助封顶金额偏低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市委市政府决定再次调整《乐清市医疗救助办法》。10月份新出台的《乐清市医疗救助办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又作了3个方面大的调整:

 

      ——将医疗救助封顶线从原来的8万元调整成12万元。其中低保对象符合医保范围内、超过12万元封顶线的部分再按70%比例给予救助。如低保对象黄某,一整年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总共为47.2万元,其中符合医保范围的费用为37.6万元。黄某获得社保部门新农合的报销22.5万元,剩余的15.1万元按照最新的政策,黄某可获得封顶救助金12万元,超过12万元封顶线的3.1万元可按70%比例再给予2.2万元救助,总共可获得医疗救助金14.2万元。

 

      ——加大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自负医疗救助力度:在一年内,住院发生的自费、自理费用在乐清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标准以上的,按50%比例救助;自费、自理费用在乐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年收入标准以上,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标准以下的,按40%比例救助;自费、自理费用在1万元以上,乐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年收入标准以下的,按30%比例救助。如低保对象张某,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今年住院发生的医疗总费用为16.1万元,符合医保范围的费用为9.1万元,社保部门医保报销了3.7万元,剩余的5.4万元,按照原来的医疗救助政策给予100%比例救助,张某可获得民政部门5.4万元救助金。按照新规定,张某不符合医保范围的自负费用7万元,可再次获得50%比例救助,即3.5万元,总共可获得民政部门医疗救助金8.9万元。

  

      ——提高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门(急)诊医疗救助标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救助标准从原来的全年每户累计救助金额500元调整成:特困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给予全年每人累计不超过1500元救助。符合条件的特困、低保群众可向属地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申请办理。如特困人员李某,一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总共为2381元,按照原来的政策规定,李某只能获得民政门(急)诊封顶救助金500元,剩余的1881元需要自己负担;按照新规定,李某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可以获得民政部门全额救助。

 

      “此次修改全面加强了特困、低保人员的医疗救助保障工作,新增年度救助资金要增加1000多万元,但确实是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这一社会问题的有效途径,是我市精准救助、扶贫脱困路上的惠民大实事,在全省属首创。”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文章来源:乐清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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