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本办医可获优惠政策
2013-03-29    阅读量: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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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6日,市长林晓峰主持召开十五届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乐清市优化民间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等事项。

      现阶段,我市医疗卫生资源总体数量不足、水平不高,现有民营医院床位471张,仅占全市床位总量17%。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扩大优质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层次健康服务需求,根据温州市相关要求,到2015年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数需占全市总床位数的25%以上,新增床位1000多张。  会议原则通过《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加大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财税优惠力度,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经地方税务部门核准,自核准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如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其后5年缴纳的上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给予50%补助。

      此外,民办医疗机构享有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和相关土地与规划优惠政策。

      我市大投资、大建设、大发展正在快速推进,需要优质的审批服务。目前,在涉及多部门审批的领域,特别是有关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仍存在手续繁琐、环节过多、时限过长等现象。会议原则通过的《乐清市优化民间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对取消园区内项目有关评估和论证、合并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环节、简化园区内项目环评审批等作了规定,简化优化民间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根据《实施办法》,行政审批中如出现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审批的;没有法律依据,擅自增加审批条件和环节的;对符合条件的事项不实行合并审批和联合审批等六种行为,市监察局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文章来源:乐清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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