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在医疗机构级别不同的,按其住院医疗机构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住院采用“当年累计、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式,符合医保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规定比例给予补偿。住院费用按比例报销,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因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费用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2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以下比例予以补偿(如图)。
| 市内三级医院 | 市内二级及相应医院 | 市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市外定点医院 |
起付标准-3万 | 60% | 65% | 80% | 40% |
3万-10万 | 65% | 70% | 85% | 45% |
10万-20万 | 70% | 75% | 85% | 50% |
重特大(特殊)疾病医疗待遇
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患疾病、诊断及主要治疗方法符合浙江省规定病种范围的人员,可享受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宫颈癌、乳腺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血友病、肺癌、胃癌、食道癌、直肠癌、结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甲亢、唇腭裂、I型糖尿病、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二十种重大疾病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在以上相应比例的基础上提高8个百分点。
恶性肿瘤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含精神分裂症、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等)药物维持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尿毒症、儿童孤独症、血友病、失代偿期肝硬化、艾滋病机会感染(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等特殊病种,在乐清市外三级公立医院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其手工报销比例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提高8个百分点(特殊病种与重大疾病交叉的不重复享受)。
以上特殊病种在市外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5万元(含)以下部分按上述住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8个百分点(特殊病种与重大疾病交叉的不重复享受)。
参保人员在市外定点医院就医的,须事先在医保经办机构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补偿比例下降5%。
普通门诊当场刷卡报销
参保人员到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通门诊实行即时刷卡的,符合医保费用部分按照50%比例予以补偿。在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设起付标准100元,符合医保费用部分报销比例为25%。每人每次最高补偿50元,每人每年最高补偿为500元。参保人员的门诊就诊实行当场刷卡实时结算报销,事后不予手工报销。
生育补偿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因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按照顺产1000元、剖腹产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生育期间因非生育原因产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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