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乐清市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策
2015-11-19    阅读量: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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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用补偿政策


      参保人员符合城乡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下同)按照不同医疗机构设基金起付标准: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院为300,乐清市外医疗机构为1000,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疗机构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住院医疗机构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一)住院费用补偿
     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因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费用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2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比例给予补偿,补偿比例详见下表。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须事先在医保经办机构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补偿比例下降5%。


市内三级医院市内二级及相应医院市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外定点医院
起付标准-3万60%65%80%40%
3万-10万65%70%85%45%
10万-20万70%75%85%50%

      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按照《浙江省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浙卫发{2011}119号)执行。宫颈癌,乳腺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血友病、肺癌、胃癌、食道癌、直肠癌、结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甲亢、唇腭裂、1型糖尿病、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二十中疾病(以下简称重大疾病)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在相应比例的基础上提高8个百分点。

(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
         特殊病种门诊范围:恶性肿瘤的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含精神分裂症、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等)药物维持治疗、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儿童孤独症、失代偿期肝硬化、艾滋病机会感染(国家规定的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等病种。

特殊病种住院补偿
        在乐清市外三级公立医院产生的特殊病种住院医疗费用,其手工报销比例在相应的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8个百分点(特殊病种与重大疾病交叉的不重复享受),报销时需提供三级公立医院等级证明。

特殊病种门诊补偿
        特殊病种门诊报销须出具市医保中心核准特殊病种门诊登记证明,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必须与所核准的特殊病种相一致,其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5万(含)以下部分按首段住院补偿标准上再提高8个百分点,(特殊病种与重大疾病交叉的不重复享受)。

(三)普通门诊补偿
        参加本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中心卫生院)普通门诊实行即时刷卡,补偿比例为50%,每人每次最高补偿50元,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500元。(普通门诊补偿限即时刷卡)。

二、 补偿范围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用药范围依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执行,住院床位费限额35元/日(市内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医院最高床位费限额50元/日),其他诊疗项目、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依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

三、 生育、流产如何补偿?

       不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条件的参保产妇,因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顺产1000元、剖腹产200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包干(此项费用不设起付线)。生育期间因其他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标注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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